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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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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由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联合体牵头单位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孙)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设计”)共同签订。

  ●合同名称及金额:《重庆市梁平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EPC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270,000,000.00(大写:贰亿柒仟万圆整),建设期12个月。

  ●本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合同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合同条款中对合同范围、金额、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的签署情况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0日分别披露了《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工程EPC项目的预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公司所属联合体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

  中标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设计”)、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梁开发”)各方目前已完成合同条款的谈判,并签署《重庆市梁平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EPC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发包人: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明

  注册资本: 57666.000000万

  成立日期: 2006年04月29日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340号

  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资产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益公用事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执业);旅游项目开发;土地开发、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不含畜禽养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场经营管理。(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以上资料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承包人: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公司为联合体的牵头人,园林设计为联合体成员。

  园林设计全称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 6 月,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伍佰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服务:风景园林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园林、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市政工程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市梁平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EPC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接收采购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指示,参加开标,述标,参加谈判,签署、签收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组织、协调、处理一切与投标有关的事务,并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二)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全称):  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浙江省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_(联合体成员)_

  1、项目名称

  重庆市梁平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EPC项目

  2、 项目范围

  重庆市梁平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EPC项目所涉及的设计、材料(设施、设备)物资采购、施工建造、工程竣工验收、项目整体移交、缺陷责任修复以及工程质量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以本项目建设工程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准。

  3、 合同情况

  签约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 27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万圆整。其中建安费: 263,455,600 元。人民币(大写):贰亿陆仟叁佰肆拾伍万伍仟陆佰元整;设计费: 6,544,400 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肆万肆仟肆佰元整。

  4、建设期限

  建设期共计12个月。

  5、合同双方主要的义务:

  发包人:

  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义务包括:

  5.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1.2及时办理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并在工程结束后,按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主要义务包括:

  5.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5.2.3承包人应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与项目有关工作提供便利,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6、总承包合同的结算计价依据:

  6.1 设计服务费

  设计服务费金额在整个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总价包干不再做调整。

  6.2 工程费用

  该项目采用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费用结算下浮比例的计价方式。 根据相关规范(规则、定额)及其配套 (修改、调整、取费)文件的规定,以工程性质适用相应定额,并按对应套用定额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该项目的工程费用结算下浮比例为5%(其中:人工价差、认质认价确定采购价、按实计算、零星项目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均不参与工程费用结算的下浮计算)。

  7、支付合同价款

  7.1设计服务费支付: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20%(定金);方案设计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20%;扩初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30%;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2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的全部剩余部分(不计利息)。

  7.2工程款支付:按月进度方式支付。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市场区域,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 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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