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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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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份

  ②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如欲详细了解开户与认购信息,可登陆本公司官方网站(www.orient-fund.com),在“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下载相关交易指南。

  (一)网下直销柜台

  1、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警官证、文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士兵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原件)一式两份;

  ③指定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调查》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提供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及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③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原件);

  ④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一式二份;

  ⑤填妥的《传真委托协议书》(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

  ⑥填妥并由经办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调查》,填写完整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经办人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一式两份(原件);

  ⑦预留关联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⑧法人代表的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②名 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②认购资金已划出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网上交易系统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每日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交易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1)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2)网上交易现开通支付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等借记卡以及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现开通支付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借记卡。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认购。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认购本基金,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三、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本基金仅在直销机构发售,暂无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将及时公告。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资金利息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电话: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李景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df5888.com或www.orien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联系人:曾闻学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三)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仅在直销机构发售,暂无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将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刘博睿

  电话:010-6629582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联系人:朱锦梅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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