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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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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18-034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1616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审理时间以及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 7月26日,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陆暾华先生、控股股东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牧”)、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嘉拓”)的通知,得知其三方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4660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陆暾华先生的配偶黄芳作为原告,以陆暾华先生、浙江嘉拓为被告,宁波大牧为第三方,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陆暾华与浙江嘉拓签订的《宁波大牧股权调整协议》无效,确认浙江嘉拓增加8.1616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成为宁波大牧持股比例1%新股东的行为无效;2、判令浙江嘉拓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宁波大牧1%股权退回宁波大牧,将宁波大牧股权结构恢复至未增资前的状态;3、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暾华和浙江嘉拓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芳,系公司法人代表陆暾华先生配偶;

  被告:陆暾华,本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被告: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法人代表为陆暾峰,为陆暾华一致行动人;

  第三方: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法人代表为陆暾华;

  原告提请确认陆暾华与浙江嘉拓签订的《宁波大牧股权调整协议》无效,确认浙江嘉拓增加8.1616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成为宁波大牧持股比例1%新股东的行为无效;提请判令浙江嘉拓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宁波大牧1%股权退回宁波大牧,将宁波大牧股权结构恢复至未增资前的状态;提请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暾华和浙江嘉拓承担。

  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5,440,853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陆暾华先生通过持有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100%股份,间接持有公司35,440,853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8,199,842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0%,陆暾峰先生持有浙江嘉拓51%的股份,且为陆暾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公司于2018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目前双方已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审理时间以及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管理均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466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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