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1616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及相关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审理时间以及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 7月26日,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陆暾华先生、控股股东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牧”)、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嘉拓”)的通知,得知其三方近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4660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陆暾华先生的配偶黄芳作为原告,以陆暾华先生、浙江嘉拓为被告,宁波大牧为第三方,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陆暾华与浙江嘉拓签订的《宁波大牧股权调整协议》无效,确认浙江嘉拓增加8.1616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成为宁波大牧持股比例1%新股东的行为无效;2、判令浙江嘉拓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宁波大牧1%股权退回宁波大牧,将宁波大牧股权结构恢复至未增资前的状态;3、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暾华和浙江嘉拓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黄芳,系公司法人代表陆暾华先生配偶;
被告:陆暾华,本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被告: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法人代表为陆暾峰,为陆暾华一致行动人;
第三方: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法人代表为陆暾华;
原告提请确认陆暾华与浙江嘉拓签订的《宁波大牧股权调整协议》无效,确认浙江嘉拓增加8.1616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成为宁波大牧持股比例1%新股东的行为无效;提请判令浙江嘉拓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宁波大牧1%股权退回宁波大牧,将宁波大牧股权结构恢复至未增资前的状态;提请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暾华和浙江嘉拓承担。
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5,440,853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陆暾华先生通过持有宁波大牧投资有限公司100%股份,间接持有公司35,440,853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8,199,842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0%,陆暾峰先生持有浙江嘉拓51%的股份,且为陆暾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公司于2018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目前双方已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审理时间以及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和管理均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466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