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及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一)公示情况
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5日,公司在内部以公告张贴方式和公司网站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司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有任何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监事会将对反馈意见进行记录。
截至2018年7月25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二)监事会审核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拟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为拟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二、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及监事会审核情况,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