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15:00至2018年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A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3,147,3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4811%。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8,502,3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691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645,0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7893%。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847,3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81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同意271,548,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46%;反对1,5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17%;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3,248,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637%;反对1,5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3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上述议案系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丁贵宝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补选丁贵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72,722,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3%;反对2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6%;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4,422,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18%;反对2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63%;弃权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9%。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刊登于2018年7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为2018-08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83《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