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8-036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恒运债”或“本期债券”)2018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7日,凡在2018年7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7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发行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恒运债,112251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

  4、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人民币5亿元,票面利率为4.19%,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4.19%。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起息日:2015年7月28日。

  8、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2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第3个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5恒运债”票面利率为4.19%,本次付息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5恒运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71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7日。

  2、除息日:2018年7月30日。

  3、付息日:2018年7月30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7月28日。

  5、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19%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7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恒运债”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西基工业区西基路

  办公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235号恒运大厦6-6M层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

  联系人:蔡澄

  电话:020-82208085

  传真:020-82068358

  邮政编码:510730

  2、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朱强、张健

  项目组其他人员:何浩宇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26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曹林丽

  电话:020-23385013

  邮政编码:5106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8-037

  债券代码:112251              债券简称:15恒运债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恒运债”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

  ●票面利率调整情况:票面利率不调整,仍为4.19%

  ●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30日

  ●有效回售申报数量:3,999,240张

  ●回售金额:416,680,815.60元(含利息)

  根据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回售条款,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4日发布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恒运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恒运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恒运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15恒运债”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张(不含利息),回售申报期: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公司有权在本期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251,简称“15恒运债”)存续期间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不调整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4.19%,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4.19%。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关于不上调“15恒运债”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4.19%,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内固定不变。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4.1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5恒运债”本次回售申报数量3,999,240张、回售金额416,680,815.60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1,000,760张。

  公司已将“15恒运债”回售部分支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18年7月30日。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