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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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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18(临)—2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5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2日,黄河集团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以兰州黄河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和湖南昱成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远”)为被告,以兰州黄河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的股权(详细情况请参阅2017年12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2)。该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黄河集团诉湖南昱成、湖南鑫远以及新盛投资、新盛工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应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纠纷是由各方当事人之间转让新盛投资股权而产生的,因此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必须要经公司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完成,该案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应为新盛投资之注册地,也即甘肃省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该案的管辖法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了驳回被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提出的异议的裁定,下达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湖南昱成因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181号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256号《应诉通知书》;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18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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