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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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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18-030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19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John Fan(范祥福)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倩如、何潼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Chu ChunHo(朱镇豪)先生、董事Samuel A. Fischer(费毅衡)先生、董事Preeti Arora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Atul Chhaparwal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冀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范祥福先生、财务总监Danny Ho(何荣辉)先生、副总经理许勇先生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实施邛崃全产业链基地项目(第一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获得出席现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晋倩如、何潼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18-031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6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8,545,6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898,332.76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8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5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9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办

  联系电话:(028)86252847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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