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80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7月25日上午10:00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证券投资金额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结构良好,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利益。
2、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已制定了《证券投资内控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防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
表决结果:同意票 9张,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 9张,反对票 0 张,弃权票 0 张,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8年0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8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滚动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限为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本次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证券投资概述
1、证券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证券投资金额
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额度系指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全部投资的初始投资金额(包括因购买而产生的交易手续费、认购费等)的总和。
3、证券投资范围
本次证券投资的范围主要用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4、证券投资期限
公司证券投资的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期限内任一时点投资总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不得使用任何银行贷款进行证券投资。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证券投资金额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介入,因此证券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等。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投资范围、原则、责任部门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2)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3)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专人跟踪制度,当相关投资发生重大损失、资金安全出现重大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结构良好,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
2、本次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已建立了《证券投资内控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按照证券投资制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8-082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07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园1幢E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7月25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7月24日15:00至2018年07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63,715,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9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3,623,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8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3%。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3,635,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9%;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57%;反对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000%;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3%。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小明、高君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