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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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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1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债务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

  债务重整的申请。

  2、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债权人提交的债务重整

  申请是否被西安市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3、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18年【7】月【10】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王某某的通知,王某某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债务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该申请是否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相关进展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某某,性别:女,身份证号码:610102197********0。

  (二) 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详见2017年6月7日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申请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15, 413, 542.26元财产,具体包括:(1)借款本金10 ,841, 185元;(2)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3, 820 ,666.67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1,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3)律师费50, 000元;(4)案件受理费94, 040元,保全费用5, 000元;(5)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02 ,650.79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4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因经营状况未明显改善,持续亏损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到期债务。

  (三) 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债权人提交的债务重整申请是否被西安市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西安市中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债务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公司不论是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公司日常运营工作。

  三、公司对于被申请债务重整的意见

  根据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如果不能在 2018 年实现扭亏为盈和净资产为正值的目标,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通过债务重整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目标,重整中公司将在法院的主导下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截至目前,已有近五十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均获得了成功。因此,债权人申请公司进行债务重整为妥善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公司将配合法院积极推进债务重整程序。

  公司一直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债务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全力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尤其是着重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与各方达成通过无息留债、豁免利息、以股抵债等各种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同时将积极争取主要股东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最终的方案将以管理人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债务重整计划草案为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最大程度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实现恢复上市目的。

  四、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6 年、2017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7 月 13 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4.1 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

  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八)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

  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九)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十)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一)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二)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7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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