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7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2018-070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时军先生、党委副书记王炳平先生、副总经理王海先生、王尽晖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季、陈凤久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 临2018—071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担保工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10%(含10%)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超过以上限额的对外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50%;

  (三)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值10%(含10%)以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超过以上限额的对外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对外担保的其他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3、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4、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