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为诉港城国际要求其交付货物的原告;新安物流为港城国际要求给付货款诉讼的被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1327.89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22.25万元及律师费45.2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在2018年半年报中对该项全额计提损失,计提后仍不影响公司2018年7月10日披露的半年度业绩预告。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就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诚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事后,建德市人民法院将此案转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同日,港城国际也就此事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具体详见2017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诉讼案做出的(2018)苏1191民初1068号、(2017)苏119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新安物流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新安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港城国际货款13,278,970元及利息损失3,222,543.18元,支付港城国际律师费452,000元。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05元由新安物流负担。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公司将在2018年半年报中对该项全额计提损失,计提后仍不影响公司2018年7月10日披露的半年度业绩预告。本判决为一审结果,公司已委托所聘律师上诉,上述事宜,可能对公司当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此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