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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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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公告编号:2018-05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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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51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沪港通)均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459元;其他股东需自行申报缴纳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51元。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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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3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670,131,2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017,669.58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1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账户,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45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459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051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0708563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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