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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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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51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162,75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38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新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号)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合科技”、“上市公司”)向唐新亮、文建红、萍乡市骏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琪投资”)、宁波宽客御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宽客投资”)、张建强、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沁朴投资”)、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泰投资”)和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中茂”)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758,616股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29,843,255股募集配套资金,众合科技最终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泽宏信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盈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鼎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配售人民币普通股29,843,255股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本次交易共计新增发行股份72,601,871股,性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17年7月6日,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0,323,862股增至392,925,733股。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16,162,754股,占解除限售前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3.662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8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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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计算过程

 1、本次限售股份锁定期的相关约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发行股份的锁定要求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约定:

 (1)张建强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环”)49.45056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从本次交易向张建强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12个月。

 张建强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32.96704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①从本次交易向张建强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36个月;②苏州科环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

 (2)沁朴投资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247.252725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从本次交易向沁朴投资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12个月。

 沁朴投资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82.417575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①从本次交易向沁朴投资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36个月;②苏州科环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

 (3)鼎泰投资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98.901075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从本次交易向鼎泰投资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12个月。

 鼎泰投资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32.967025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①从本次交易向鼎泰投资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36个月;②苏州科环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

 (4)江苏中茂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49.450575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从本次交易向江苏中茂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12个月。

 江苏中茂承诺其持有的苏州科环16.483525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认购取得的众 合科技股份满足以下条件后解锁:①从本次交易向江苏中茂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已满36个月;②苏州科环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

 根据上述约定,张建强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60%锁定期为股票上市后12个月,沁朴投资、鼎泰投资和江苏中茂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75%锁定期为股票上市后12个月。

 2、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的业绩承诺及补偿相关约定

 (1)业绩承诺金额以及张建强等参与业绩承诺的股权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唐新亮等补偿义务人承诺苏州科环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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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张建强、沁朴投资、鼎泰投资和江苏中茂参与业绩承诺的苏州科环股权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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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张建强以其所有苏州科环出资额的40%、沁朴投资、鼎泰投资和江苏中茂以其所有的苏州科环出资额的25%换取公司的股份数量参与业绩承诺;张建强、沁朴投资、鼎泰投资和江苏中茂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参与苏州科环业绩承诺与补偿,限售期为股票上市后12个月。

 (2)具体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苏州科环盈利承诺期内第一、二年每年实现的当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未达到承诺的当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90%的,补偿义务人同意就目标公司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不足承诺的当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的部分以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苏州科环盈利承诺期内第三年实现的当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未达到承诺的当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补偿义务人同意就目标公司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不足承诺的当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部分以股份的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前述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过补偿义务人参与业绩承诺的股权所获得的众合科技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数量不足以补偿的,剩余部分由唐新亮、文建红、骏琪投资按一定比例承担现金补偿义务。

 3、本次限售股流通时间及是否参与业绩承诺补偿

 根据《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张建强等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约定及承诺,假设解锁条件均如期达成,则张建强等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股份流通时间表及其参与业绩承诺补偿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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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召开了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决定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92,925,73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57,170,293股,不进行派现,不送红股。

 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3),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1日。公司此次权益分派已于2018年6月21日实施完毕。

 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392,925,733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增至550,096,026股。

 鉴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16,162,754股,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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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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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 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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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六、 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前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所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公司上述相关承诺已履行或者正常履行中。

 七、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

 张建强、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申请解除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162,754股,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 7月23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建强、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无出售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

 八、 持续督导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浙商证券对众合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解禁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股权结构表;

 2、限售股份明细表;

 3、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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