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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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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18-033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二审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寄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海口中院就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康氏”)与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乔海阳光大厦403、418室

 法定代表人:康保忠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石磊

 3、原审第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因及一审判决情况

 就海南康氏与公司、五矿二十三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已于2016年9月9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4月2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3、2017-116、2018-021)。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海南康氏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海口中院(2018)琼01民终208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康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4元,由海南康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海口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01民终2085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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