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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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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苏州上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上达”)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6,385,5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04%。

 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接到苏州上达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苏州上达共持有公司96,385,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4%;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90,140,000股,占苏州上达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52%,占公司总股本的5.65%。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0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7月11日下午2:30

 (2)召开地点:广东开平长沙东明路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余炎祯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8年6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639,191,9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6%;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20人,代表股份83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同时股东亦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二)具体表决情况

 1、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639,787,0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反对2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

 (2)《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同意639,786,2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8,5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2%;反对2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3)《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同意639,787,0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反对2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同意639,786,2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8,5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2%;反对2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639,787,0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反对2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同意639,786,2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8,5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2%;反对2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回购股份的期限》。

 (7)《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639,787,0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反对2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项下的7个子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议案获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39,787,076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237,7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365,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反对2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香港利合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80,947,028股,占有表决权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39,600股,占有表决权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000股,占有表决权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4,562,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反对3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关联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香港利合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汪洋、陈思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份回购情况概述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18-019)。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2018年7月1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8元/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二、债权人申报

 1、申报时间

 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8月26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广东开平市长沙东明路9号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关卓文

 联系电话:0750-2276949

 联系传真:0750-2276959

 电子邮箱:gzw@my0976.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层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06G20170450-00002号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汪洋律师、陈思熠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 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告中做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又于2018年7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 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提示性公告》”),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宜进行了再次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 年7月11日14:3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广东开平长沙东明路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余炎祯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15:00至2018年7月11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2018年7月5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639,191,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595,678,796股的40.0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名,代表股份832,8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5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6名,代表股份4,603,63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28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数为3,770,83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23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名,代表股份数为832,8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522%。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五)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三项议案:

 (一)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1.02、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1.03、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1.0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06、回购股份的期限

 1.07、决议的有效期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香港利合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公司2018年6月25日告的《会议通知》相符,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名,合计代表股份640,024,7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11%。

 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01、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7,076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930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

 1.02、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6,276股,反对票238,5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130股,反对票238,5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

 1.03、拟用于回购的金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7,076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930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

 1.0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6,276股,反对票238,5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130股,反对票238,5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

 1.0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7,076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930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

 1.06、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6,276股,反对票238,5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130股,反对票238,5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

 1.07、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7,076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930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

 (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639,787,076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365,930股,反对票237,7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

 (三)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香港利合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380,947,028股,反对票39,600股,弃权票2,00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4,562,030股,反对票39,600股,弃权票2,00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审议通过,其中,议案一作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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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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