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49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立即会同中介机构进行分析讨论,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由于工作量较大,需要准备的文件较多,部分问题的落实尚需相关中介机构履行核查程序,为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经与各中介机构沟通,我公司申请延期至2018年8月20日之前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做出回复,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