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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6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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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8年6月20日

 公告日期:2018年6月1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3月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上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1,987,884,087.75份。

 6、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46元(截至2018年6月12日)。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东证创优,代码:169106。

 8、本基金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26,339,955.00份(截至2018年6月12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6月20日

 11、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60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发售日期:2018年3月15日

 4、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5、发售方式: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987,779,184.38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8,512.77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226,332,783.00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1,761,446,401.38元,于2018年3月21日划至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1,987,884,087.75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9、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3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3月22日。

 11、本基金总份额1,987,884,087.75份。

 (二)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8]27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6月2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东方红创新优选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东证创优

 5、交易代码:1691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6,339,955.00份(截至2018年6月1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548户,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259户,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289户,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均每户持有的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20,103.0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2,058,770.73份,占比0.1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985,825,317.02份,占比99.90%。

 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基金份额2,018,232.00份,占比0.1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基金份额224,321,723.00份,占比11.28%。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基金份额40,538.73份,占比0.002%;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基金份额1,761,503,594.02份,占比88.61%。

 (三)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份额场内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潘鑫军

 总经理:任莉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信息披露联系人:刘上儒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2、经营概况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公募权益投资部、私募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交易部、渠道发展部、机构业务部、结构与另类融资部、产品部、市场部、运营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16个职能部门。

 3、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98人。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33只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刚先生,生于1973年,复旦大学数理统计硕士研究生,自1999年起开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月起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孔令超先生,生于1987年,北京大学金融系硕士,自2011年起开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综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策略研究分析师,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东方红目标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起任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起任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积极消化五次降息、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本集团实现净利润2,323.89亿元,较上年增长1.5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2018年6月1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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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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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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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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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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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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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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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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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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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6月1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8日发布公告,同意陈光明同志自2018年3月7日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由潘鑫军同志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转为非上市基金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须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结合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封闭运作,在开放期内有大规模申购赎回的流动性需求的特点,做好流动性管理,在临近开放期和开放期内,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分散投资,做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开放期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确定最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①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的情况。

 ③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2)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②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经营透明度低,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同时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资源,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质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批重点研究标的,围绕这些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除了上市公司外,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产业链的上下游,以此来验证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如果成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保持持续跟踪。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①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如博彩;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③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④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市场地位、产销规模、核心技术、股东和管理层情况、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对定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在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在发现权证价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4、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8)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3)、14)、23)、2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2017]13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因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关于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2日正式生效。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2018年6月15日起开通办理本基金(基金代码:169106,场内简称:东证创优)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场内、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8年6月15日起可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网址: www.dfham.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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