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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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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8-02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19,738,343.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开元公司作为原告,将公司和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现已受理。

 公司已于2018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6),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诉状具体内容。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法院裁定情况

 被告二东联港务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其与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色公司与东联港务分公司系港口作业合同关系(含堆存、保管、仓储),根据民诉法解释、《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均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理,且东联港务分公司与中色公司并无管辖约定,港口作业发生在连云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即上海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级别法院和专属法院的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中,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均由海事法院受理管辖。现原告提交的《代理报关及仓储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中色公司为港口货运代理,办理通关、检验检疫、入库、提货、仓储、发运等事宜,货物入库单亦显示涉案货物系由境外进口,故本案应系海商合同纠纷案件范畴,原告与被告中色公司就本案管辖权的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基于本案到货港口为连云港,且被告住所地均在连云港,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被告东联港务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第32条、第75条之规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2018】苏0106民初2007号之二)如下:

 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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