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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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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6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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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30号)。公司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自查,现将有关说明回复如下:

 1、你公司业绩修正的原因之一为部分清洁电力业务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存在偏差,请自查你公司清洁电力业务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是否严谨合规,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如下:

 (1)销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④相关的收入和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确认:①不跨年度劳务收入按完成合同法,即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②跨年度劳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计量,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收入的确认: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清洁电力板块业务主要包括光伏及储能电站的系统集成及建设业务,变配电解决方案业务,中性点电阻接地装置、逆变器及充电桩等产品销售业务三大类。

 光伏及储能电站的系统集成及建设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光伏及储能电站的系统集成及建设业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确认;单独的只向客户提供光伏及储能系统集成并不提供建设服务的业务按产品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在货物已经客户验收,不再对该货物实施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与销售该货物相关的成本已经确定,相关的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

 变配电解决方案收入确认的时点:变配电解决方案业务是指以电力自动化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为基础的行业变配电设备集成业务,一般包括项目交接、方案设计、设备选型与采购、自主核心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现场安装和调试、项目验收、客户培训等主要环节。本公司对该类业务按照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产品销售业务根据业务特点和收入确认原则,在货物已经客户验收,不再对该货物实施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与销售该货物相关的成本已经确定,相关的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

 公司2017年度清洁电力业务中对于为客户提供小型光伏储能系统集成的收入,公司认为2017年的该等交易的相关商品已交付客户并已进行签收,因此在公司2018年2月28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时,将该等小型光伏储能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在2017年度。2018年3月末会计师就该等类型的业务收入的确认与公司进行了沟通并确认:

 公司光伏及储能系统集成销售业务中实际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技术服务两个环节的,应在该等光伏储能系统集成产品客户确认公司技术服务提供完毕,与光伏储能系统集成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至客户方后确认该等光伏储能系统集成收入。

 公司已将会计师认为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小型光伏储能系统集成收入进行了调整,并在《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对外披露后,对清洁电力业务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清洁电力业务收入类型

 清洁电力板块业务主要包括:EPC光伏电站工程收入;变配电解决方案业务;中性点电阻接地装置、逆变器及充电桩、光伏及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销售业务三大类。

 (二)核查方式及程序

 1、核查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2、核查收入核算真实性、完整性

 核查内容:

 1、核查清洁电力业务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EPC光伏电站工程收入确认方法:公司按照已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认工程收入。

 (2)变配电解决方案收入确认方法:变配电解决方案业务是指以电力自动化技术及整体解决方案为基础的行业变配电设备集成业务,一般包括项目交接、方案设计、设备选型与采购、自主核心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现场安装和调试、项目验收、客户培训等主要环节。公司对该类业务按照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3)产品销售业务确认的时点:产品销售业务根据业务特点和收入确认原则,在货物已经客户验收,不再对该货物实施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与销售该货物相关的成本已经确定,相关的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清洁电力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

 2、核查收入核算真实性、完整性

 (1)EPC光伏电站工程业务:

 对于EPC光伏电站工程业务,我们获取了《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项目监理报告》、经客户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与完工进度计算表数据核对,复核确认进度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2)变配电解决方案收入

 获取公司2017年变配电项目清单,查阅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明细账,重点核查大额客户的收入真实性。抽取大额项目及其他重要项目核查其相关合同以及发票、现场安装及调试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

 (3)产品销售业务

 获取公司2017年的销售明细,从中抽取大额销售及其他重要销售项目核查其相关合同以及发票、报关单、出库单、验收单等资料,确认该货物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时点。将主要销售客户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按客户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记载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与发票、报关单等进行核查,确认是否一致。对期末大额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未收到回函的执行替代测试,检查期后回款情况,以及发生额的真实性。

 另外对期末大额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未收到回函的执行替代测试,检查期后回款情况,以及发生额的真实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光伏及储能系统集成销售业务中实际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技术服务两个环节的,应在该等光伏储能系统集成产品客户确认公司技术服务提供完毕,与光伏储能系统集成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至客户方后确认该等光伏储能系统集成收入。

 核查意见:

 1、我们的审计程序尚未全部完成,最终需取得全部的审计证据,才能形成相关的审计结论。

 2、公司将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小型光伏储能系统集成收入进行了调整,并在《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时对外披露后,对清洁电力业务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2、你公司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商誉、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时、合理。

 公司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商誉、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均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程序,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

 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拟计提2017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1,611.95万元。在2017年年报审计沟通过程中,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部分资产减值提出了商榷意见,其中主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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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接受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对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进行了调整,并于2018年4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此次调整项目主要是审计过程中结合最新情况,从更加谨慎的角度考虑而对资产减值进行补充计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及时、合理。

 3、你公司三次调整业绩预计,请结合你公司各次调整业绩预计的原因,说明你公司在预计2017年度业绩时是否进行了充分考虑,业绩预计是否严谨。

 2018年1月,公司陆续收集到各子公司提交的初步核算资料,由于子公司较多,数据收集及核对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1月底完成报表测算结果后,根据此测算结果,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0,000万元至14,690万元。

 公司在详细核对各子公司财务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资产减值测算。受2月份春节假期的影响,资产减值测算工作在2月末才完成。由于2017年度台州台鹰的产量较低,每一辆车所分摊的生产成本较高,其产品成本已经超出车辆销售价格,因此造成合并报表中以裕路EV2电动车生产成本核算的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其实际市场价格。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公司计划对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149.60 万元;同时结合其他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76万元。公司在此合并报表确认后按照规定及时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76万元。

 在3月末,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各子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已进入尾声,经与会计师沟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与会计师存在分歧的事项接受了会计师的意见,其中主要为:

 (1)公司对部分清洁电力业务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存在一定偏差,公司对该等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进行了调减;

 (2)公司全资子公司遂宁宏成2017年度经营仍未达到预期,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对收购遂宁宏成时所形成的商誉计提了全额减值;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台州台鹰、上海太鼎根据产品价格情况、呆滞物料状况及期后处置情况对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进行了重新估算,调整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金额。

 在确认该等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2018年4月2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872万元。

 4、请结合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准备工作和年审会计师审计工作推进情况,自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计修正是否及时。

 2018年1月,公司陆续收集到各子公司提交的初步核算资料,由于子公司较多,数据收集及核对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在1月底完成报表测算结果后,根据此测算结果,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0,000万元至14,690万元。

 公司在详细核对各子公司财务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资产减值测算。受2月份春节假期的影响,资产减值测算工作在2月末才完成。公司在资产减值测算对合并报表的影响确认后,按照规定及时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76万元。

 在3月末,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各子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已进入尾声,经与会计师沟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与会计师存在分歧的事项接受了会计师的意见,确认该等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于2018年4月2日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2,872万元。

 综上,公司在确认业绩情况与前次预计公告存在差异时均及时披露了修正公告。

 5、请报送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上述业绩修正期间及修正前3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和说明;若存在减持情况的,请说明其在减持公司股份时是否知悉公司2017年度预计净利润将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4月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17年度业绩快报》和《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对上述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进行认真核查,在上述业绩修正期间及修正前3个月内(即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日为非工作日,故查询其前一个工作日),除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陈乐强先生于2017年12月22日增持公司股票563,200股,以及股东深圳市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瑞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崇仁县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至8日减持公司股票427,200股外,其他被查询主体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陈乐强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陈乐强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陈乐强先生拟自2017年1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陈乐强先生的通知,陈乐强先生于2017年12月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56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2018年2月14日,公司收到陈乐强先生配偶的通知,因陈乐强先生已经逝世,无法再继续实施其之前作出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本次增持计划终止。

 陈乐强先生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2月22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力瑞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力瑞公司出具的《崇仁县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力瑞公司拟实施减持公司股份计划;2017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力瑞公司出具的《崇仁县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力瑞公司已实施完毕减持公司股份计划,2017年12月6日至8日,力瑞公司共减持公司股份42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53%。

 2018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力瑞公司出具的《深圳市力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力瑞公司拟实施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力瑞公司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减持。

 力瑞公司上述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2月12日、2018年3月1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力瑞公司出具的《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本公司上述卖出行为是基于已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及市场公开信息判断,在减持猛狮科技股份时未知悉猛狮科技2017年度预计净利润将大幅下滑并出现亏损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猛狮科技2017年度业绩修正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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