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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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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6日兑付本期债券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证券简称及代码:17东吴01(代码145494);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06,000万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形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2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0年4月26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0%;

 3、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

 4、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6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王启宇

 联系电话:0512-62936320

 邮政编码:21502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孙鋮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6日兑付本期债券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证券简称及代码:17东吴02(代码145495);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5,000万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形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5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4月26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

 3、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5日;

 4、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6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王启宇

 联系电话:0512-62936320

 邮政编码:215021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孙鋮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8- 0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总裁范力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宋子洲董事、钱晓红董事、朱剑董事、裴平董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4人,唐烨监事、马晓监事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魏纯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营财投资集团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2、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钱大治、王珍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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