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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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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18年4月19日起,在浙商银行办理华夏消费升级混合A(001927)、华夏消费升级混合C(001928)、华夏医疗健康混合A(000945)、华夏医疗健康混合C(000946)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具体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循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浙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浙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7;

 浙商银行网站:www.czbank.com;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询,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情况的信息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开通状况一览表》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18年5月24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4月23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四)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二: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5月2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夏新锦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含当日)前,投资者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未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最后运作日,投资者在该日15:00前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业务。自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决议生效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自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对清算期间尚未收回或者尚未完成变现的资产进行垫付。对于清算期间未能变现的停牌股票,若其变现后整体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为其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整体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为其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三、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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