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披露了公司与吉林省小微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2018-013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发出的(2017)吉02执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84.59%的股权。上述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6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公司上述子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但存在冻结股权被处置的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