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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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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ST昆机 公告编号:临2018-018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合计3,203,484.91元 (不包括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责任的划分需待法院判决结论而定,故目前本公司无法预计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起诉方郑如以“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起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起诉方:郑如

 起诉方代理人:暂无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由

 被告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为上市公司,其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806,证券简称“*ST昆机”。

 2017年3月20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自曝“在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在2016年年度公司存在存货不实、收入跨期等问题。随即公司展开自查,并发现以往年度存货、收入及费用等事项存在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2017年3月20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以下简称揭露日)。

 2017年3月22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提示“如根据证监会立案调查结果,公司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等风险。

 2017年3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4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对*ST昆机的监管工作情况,他表示:“证监会将对*ST昆机违规行为从严监管,彻查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ST昆机此前已有多次违规,证监会对其进行了处罚,上交所也对违规情况进行了谴责和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目前,公司已预告2016年继续亏损,可能因连亏三年暂停上市,如财务违规情节严重还可能触及信披违法退市”。

 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04月24日,昆明机床以编号:临2017-031,2017-033,2017-036,2017-037,2017-038,2017-039,2017-040,2017-041共8次公告《重大风险提示公告》连续提示“由于本重大事项披露了公司可能涉嫌财务违规情形,鉴于本公告重大事项所涉内容将影响公司以往年度年报数据,可能导致公司2013年净利润为负,从而出现从2012年到2016年连续五年亏损的情形,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请投资者谨慎判断,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等风险。

 2018年2月12日,昆明机床发布《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兴、常宝强等23名责任人员)》的公告》(编号:临2018-012),处罚书认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昆明机床于2014年3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分别披露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本会决定:一、对昆明机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调查公告和风险提示公告发布后,该事项对投资者投资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抛售,昆明机床股价连续触及7个跌停,随后股价又持续走低,大幅下滑最低曾于4月19日跌至6.06元。2017年4月25日昆明机床年度报告披露后停牌,被上交所暂停公司上市至今。暂停交易价格6.44元,累计跌幅从揭露日算起达到-28.36%。

 原告于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陆续以自有资金累计买入昆明机床A股2105600股。上述调查公告和风险提示发布后,面对昆明机床股价连续跌停和大幅下跌,为规避风险、降低损失,截止2017年4月10日,原告择机陆续直至全部卖出了该股,本金损失超过313万余元。

 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昆明机床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结案并处罚,定性明确。故此次民事诉讼案系“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二)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应该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本案损失,请求

 1、判令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203,484.9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A 600806 /H300 证券简称: *ST昆机 编号:临2018-019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二零一八年一月之最新经营资料及H股复牌条件达成进展之最新情况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告是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24A作出,该公告于2018年2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www.hkex.hk)。全文如下:

 谨此提述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七月二十八日、八月三十日、九月二十九日、十月三十一日、十二月十四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刊发公告。

 截止二零一八年一月之最新经营资料

 以下载列本公司截止二零一八年一月之最新业务经营资料。以下载列之资料乃根据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作出。(下列数据为母公司财务数据)

 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之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约为人民币36,413千元。

 截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银行存款约为人民币58,656千元。截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约为人民币384,861千元。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之银行贷款金额约为人民币386,665千元。

 本集团拥有其他资产及负债,上述有关其业务及现金状况之最新资料不应被视为本集团之财务表现指标,仅供参考。

 H股复牌进展工作通报

 公司独立调查委员会已正式针对香港复牌条件之要求开展工作。

 1、法证审计机构普华永道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团队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进场访谈、资料调阅、范围及程序安排等相关程序,并制定完成了第二阶段法证审计计划。目前公司与法证审计已经确定了第二阶段的相关工作并已经签定合同,公司将尽快开展第二阶段法证审计工作。

 2、公司已聘任马施云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内控咨询顾问,并于2018年4月9日正式开展相关内控审查工作。

 3、公司复牌财务顾问香港同人融资公司团队、内控咨询顾问、法证审计团队及香港律师团队已就公司H股复牌相关工作召开会议,制定复牌的整体计划、方案和时间表。

 4、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重新审计及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由公司年审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进行。

 基于上述事项的进展,公司预计法证调查,内部控制审查和审计的时间表暂定如下:

 ■

 备注:该时间表为预计时间表,仅供参考,不构成公司实际执行时间的承诺。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H股股份于联交所之买卖将继续暂停,以待刊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并完成于2017年6月21日公布之H股复牌条件。

 特此公告。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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