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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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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8-038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3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增加临时提案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4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 至4月10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淑芬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0,407,7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9.90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4,304,9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1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6,102,80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77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4月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监事王帅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6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该议案关联股东刘宗利先生回避表决。同意78,090,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407,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张欣荣、宿玉海、杨高宇、黄永强分别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2017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工作情况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

 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18年3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卢二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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