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豪科技”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或“增持人”)通知,一轻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完成相关情况

 2017年7月11日,一轻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买入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14.39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增持时公司非公开发行未完成,公司总股本为447,000,000股)的0.032%,增持均价25.16元/股。一轻控股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三百万元,并根据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择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七千万元。(详见2017年7月12日和7月13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大豪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7-033号)和《大豪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2017-038号))。

 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一轻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增持本公司股份880,320股,占公司总股本(454,133,355股)的0.19%,成交均价25.16元。

 截至2018年4月10日,本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发布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一轻控股承诺的增持期限已经届满,一轻控股增持累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25,771,235.40元,其承诺的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一轻控股本次增持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24,2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54,133,355股)的0.226%。

 2016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大豪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根据本公司与一轻控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一轻控股拟认购的配套融资金额为不超过本次配套融资总金额的50%,即不超过5,275 万元。2017年12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3,508,48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454,133,355股,其中,一轻控股认购1,754,240股,认购金额52,749,996.80元。(详见2017年12月28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大豪科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截止公告日,一轻控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1,024,220股,非公开认购大豪科技股份1,754,240股,本次增持及非公开认购股份合计为2,778,460股,占大豪科技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612%。

 本次增持前,一轻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36,884,3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54,133,355股)的30.14%;本次增持加认购非公开股份一轻控股共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39,662,8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54,133,355股)的30.75%。

 本次增持前,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为202,382,7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54,133,355股)的44.56%;本次增持加认购非公开股份后一轻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建军合计持有股份205,161,2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54,133,355股)的45.18%。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一轻控股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期间一轻控股未减持本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期间,一轻控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754,240股,系一轻控制履行已生效的2016年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属于公司2017年7月12日发布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中一轻控股承诺增持计划中的增持行为。

 三、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轻控股本次增持未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增持发表了法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并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增持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