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单方面擅自扣划公司02890004148000013账户中的1,800万元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事项以及公司就此事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立案受理的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2017年3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7民初2887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扣划款19,560,021.49元;
(二)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76,356.29元;
(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招商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18元,减半收取69,809元,由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系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因此,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7民初2887号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