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8-058
债券代码:112239 债券简称:15沃尔债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15沃尔债”2018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5沃尔债”,债券代码:112239)将于2018年4月13日支付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65元(含税)/手,并兑付本金。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12日,凡在2018年4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凡在2018年4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 债券兑付登记日:2018年4月12日
● 债券到期日:2018年4月13日
● 债券摘牌日:2018年4月11日
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发行的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至2018年4月12日将期满3年。根据公司“15沃尔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沃尔债
3、债券代码:112239
4、发行规模:3.5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3年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50%
9、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起息日:2015年4月13日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4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5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
二、债券兑付情况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12日
2、兑付兑息日:2018年4月13日
3、兑付对象:截止2018年4月12日(该日期为债券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沃尔债”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4、兑付兑息方案:按照《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15沃尔债”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5沃尔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人民币106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息为1052.00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息为1058.50元。
5、兑付兑息方法: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
在本次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及本金。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6、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11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2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8年4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四、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
联系人:王占君
联系电话:0755-28299020
传真:0755-2829902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联系人:蒋杰、傅国林
联系电话:0755-82520372、010-66220009-6803
传真:0755-82520321、010-66220148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林源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8-059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和平先生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获悉其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光大”)的3,608万股公司股份已于2018年4月9日提前购回,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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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2018年4月9日,周和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6,750,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7%。本次解除质押后,周和平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为168,98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8.73%,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