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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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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8-01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年产400万台节能环保高端冰箱扩建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年产400万台节能环保高端冰箱扩建项目”终止后,结余募集资金18,158.58万元将结合公司实际投资方向的调整,全部用于“年产500万台洗衣机智能化、变频化技改二期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终止“年产400万台节能环保高端冰箱扩建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500万台洗衣机智能化、变频化技改二期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500万台洗衣机智能化、变频化技改二期项目”,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于2018年3月30日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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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该专户中的18,158.58万元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台洗衣机智能化、变频化技改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成、林仕奎或者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国元证券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国元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若国元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国元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国元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国元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国元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若国元证券发现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国元证券有权提醒开户行纠正;若开户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国元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国元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附: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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