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子公司浙江友宁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友宁”)通过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方式,将其拥有的定海区北蝉乡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9,468.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825.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以7,685.73万元价格成功转让给浙江恒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尊新材料”)。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交易实施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均已履行完毕。
●本次出让的标的资产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意向主体均可参与竞买,交易成交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2018年4月9日,浙江友宁收到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转让项目公开挂牌结果通知书》,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上述不动产的转让价款也已汇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
一、交易概述
控股子公司浙江友宁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其拥有的定海区北蝉乡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9,468.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825.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为该等资产的评估价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相比溢价较大,主要系土地增值所致。
2018年4月9日,浙江友宁收到宁波产权交易中心《转让项目公开挂牌结果通知书》:交易标的“定海区北蝉乡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不动产”,该转让标的截止到2018年4月8日挂牌期满前,只有一家企业参与申购报名,根据宁波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本次挂牌公告规定,其符合本次受让资格,本次转让价格按挂牌底价确定为人民币7,685.73万元。本次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转让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由公司总裁批准后即可实施,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018年4月9日,上述标的的转让方浙江友宁与受让方恒尊新材料签署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也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交易对方名称:浙江恒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大成九路A1幢一楼;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港园区大成九路A1幢一楼;法定代表人:孙正壹;注册资本:捌仟万元整;主营业务: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预拌干混砂浆、预拌混凝土、预应力砼管桩、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桥梁板、排水管道及其他预制构件、保温砂浆、抗裂砂浆、粘结剂新材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业务;主要股东: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5%股份。
2、恒尊新材料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任何关系。
3、恒尊新材料成立于2018年3月5日,其控股方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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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定海区北蝉乡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9,468.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825.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等限制转让和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标的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系2007年购置、房屋建筑物系2008年自建。该等资产的账面原值为8,062.17万元,已计提折旧(摊销)年限为9年,目前处于停役状态。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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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根据宁波德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德威评报字[2018]067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7,685.73万元,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前价值为5,542.23万元,评估溢价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增值所致。
(三)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出让的标的资产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意向主体均可参与竞买,交易成交价格公平合理。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浙江友宁;
受让方:恒尊新材料;
2、交易价格:7,685.73 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
4、支付期限:恒尊新材料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合同签定日已将转让价款的100%汇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
5、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1)浙江友宁应在恒尊新材料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恒尊新材料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2)恒尊新材料获得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恒尊新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浙江友宁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浙江友宁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移交给恒尊新材料;
6、合同的生效条件、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时间:2018年4月9日;
7、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截至该合同生效日,恒尊新材料已将上述应付的全部款项汇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出售资产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归还其欠付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往来款。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标的属浙江友宁的固定资产,原系浙江友宁钢构件生产制造场地,近年来,浙江友宁根据市场情况已停止钢构件生产业务,出售该资产,有利于浙江友宁增加现金流入。该项交易本身预计将使浙江友宁获得净利润约1,311万元,其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产权交割手续尚未办理,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友宁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拟将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组合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德威评报字[2018]067号)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