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2018年3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15:00至2018年3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7,770,211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63.0521%。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1,564,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1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205,5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086,29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438%;反对68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5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205,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506%;反对683,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7,770,2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889,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树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增补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1,217,770,2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889,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