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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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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于上述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对旗下部分基金的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自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起正式生效。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1、针对下述基金的赎回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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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针对下述基金的场内赎回费、场外赎回费同时进行调整:

 ■

 二、赎回费调整规则

 根据《管理规定》要求,上述基金份额将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仍按照原定赎回费收取。上述基金仅对其赎回费进行调整,原招募说明书所载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保持不变。

 如涉及转换业务,同步适用上述赎回费调整规则。

 三、调整生效时间

 上述基金的赎回费调整,将自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正式生效。即,如投资者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提出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将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标准;如投资者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提出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则继续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收取标准。

 四、重要提示

 1、本次赎回费调整系因《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相关修订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将在调整规则正式生效前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并在后续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进行相应更新。

 2、上述赎回费调整,主要适用于少于7日的短期投资行为。敬请投资者在投资上述基金或选择与其相关的理财服务时,提前综合判断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以便为投资行为进行合理安排。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4、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光圆成”

 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等有关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8年3月23日起,本公司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停牌股票新光圆成(证券代码: 002147)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旗下基金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对其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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