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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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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9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3月23日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2018年3月23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15:00至2018年3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夏传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7人,代表股份数200,389,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8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数200,389,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38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27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38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27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38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27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圆媛律师、童琳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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