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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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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0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控股股东部分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转来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沪民初35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刘沧龙和罗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因解除保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宏达集团持有宏达实业4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刘沧龙持有宏达实业42%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50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宏达实业持有宏达集团36.6%股权(出资额人民币4575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刘沧龙持有宏达集团30.38%股权(出资额人民币37975万元)的冻结。

 一、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因安信信托与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刘沧龙和罗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信信托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沪民初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刘沧龙和罗晓娟名下存款计人民币1,000,833,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17-051)。

 二、解除控股股东部分股权的司法冻结

 1、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初35号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安信信托与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刘沧龙和罗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安信信托于2018年3月5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刘沧龙和罗晓娟名下存款计人民币1,000,833,333.33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2日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沪民初35号之一,关于安信信托诉宏达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民初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对宏达集团持有宏达实业40%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刘沧龙持有宏达实业42%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50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宏达实业持有宏达集团36.6%股权(出资额人民币4575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刘沧龙持有宏达集团30.38%股权(出资额人民币37975万元)的冻结;

 三、其他说明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09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持有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5,547,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2%。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披露《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7-054),公司股东新华联控股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且任意连续9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3月23日,新华联控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已满,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452,390股,占公司总股本0.22%。

 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收到股东新华联控股《关于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新华联控股有关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减持主体名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2、本次减持前,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9.84%。本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4,452,390股后,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95,547,610股,占公司总股本9.62%。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已于2017年8月28日起可上市流通)。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价格:按相关法规确定。

 4、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本次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6、本次减持原因:新华联控股营运资金安排。

 三、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1、本次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比例

 ■

 四、其他说明

 1、新华联控股的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一致。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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