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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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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爱国先生关于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备注:上述表格合计数与分项数据之和不等,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71,25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爱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5%。王爱国先生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38,464,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0.53%,占公司总股本的14.18%。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4日

 股票代码:002768 股票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9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9号)核准,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25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4.0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8,508,617.2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491,382.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8QDA20070)。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复材”)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城阳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国恩复材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建行城阳支行、招行城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国恩复材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国恩复材(乙方)与建行城阳支行、招行城阳支行(统称为丙方)及兴业证券(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先进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身份证号码320421198012200021)、章刚(身份证号码612126197610162012)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国恩复材及兴业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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