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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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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8-020
债券代码:112366 债券简称:16宝安01
债券代码:112577 债券简称:17宝安02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宝安01”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18年3月27日,凡在2018年3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3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宝安”)于2016年3月28日发行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宝安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366)至2018年3月28日将期满2年。根据公司本期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简称为“16宝安01”,债券代码为“112366”)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发行规模为1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6年3月28日,起息日为2016年3月28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28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5年11月2日,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2016年12月27日,上海新世纪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上调“16宝安01”债项信用评级为AA+。

 16、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8、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60%。

 19、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3月28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每手“16宝安01” (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6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7日

 2、除息日:2018年3月28日

 3、付息日:2018年3月2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宝安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处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9层

 联系人:郭山清

 电话:0755-25170336

 传真:0755-2517030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黄涛、余洋、陈少俊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09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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