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2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

 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收到股东郭风香女士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郭风香女士于2017年12月07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8,820,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885%)。本次权益变动后,郭风香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218,0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85%),持股比例低于5%。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具体内容请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1、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东为郭风香女士,其一致行动人倪国涛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内容

 ■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二、股份限售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关于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限售承诺

 郭风香女士承诺: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的股份分为三期解锁,具体限售安排如下:

 ■

 上表所述第一期解锁股份应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满12个月,且标的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承诺完成或2015年度的利润承诺补偿完成后解除限售;

 上表所述第二期解锁股份应于标的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累计的利润承诺完成或2016年度的利润承诺补偿完成后解除限售;

 上表所述第三期解锁股份应于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累计的利润承诺完成或2017年度的利润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承诺(若有)完成后解除限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第一期、第二期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且已上市流通,第三期股份限售承诺正在严格履行过程中,郭风香女士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郭风香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后郭风香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4.9985%,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2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公司股东郭风香女士计划自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373%);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具体内容请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一、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股东股份减持情况

 ■

 2、股东股份减持前后情况

 ■

 二、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严格督促郭风香女士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与郭风香女士此前预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一致。郭风香女士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承诺。

 3、郭风香女士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东股份减持情况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新华都

 股票代码: 002264

 信息披露义务人:郭风香

 住所和通讯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城区栗庄街30号

 一致行动人:倪国涛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一节 释义

 ■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郭风香女士

 姓名:郭风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2423xxx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城区栗庄街30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倪国涛先生

 姓名:倪国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2423xxxxxxxxxxxx

 通讯地址:北京市亦庄嘉创二路5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新华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新华都17,882,8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23%。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新华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郭风香女士持有新华都人民币普通股17,882,8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84,563,880股的2.6123%,其中限售股为10,022,75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860,056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倪国涛先生持有新华都人民币普通股16,335,227股,占公司总股本684,563,880股的2.3862%%,其中限售股为8,392,00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943,218股。

 综上,截止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都34,218,03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684,563,880股的4.998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新华都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5%,不再是新华都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郭风香女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倪国涛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具体详见2017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2018年3月23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买卖新华都股票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新华都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

 联系人:杨秀芬

 联系电话: 0591-879879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郭风香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倪国涛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郭风香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倪国涛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郭风香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倪国涛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