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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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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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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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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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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中银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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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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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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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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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中银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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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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