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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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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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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根据流动性新规修改后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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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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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获批《基金合同》条款与新规备案《基金合同》条款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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