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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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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行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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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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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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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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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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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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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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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中小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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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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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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