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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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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1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7,889,860.50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7号)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04元,募集资金总额334,693,768.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7,335,849.0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357,918.96元。

 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38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7年10月9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889,860.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1074号《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置换的实际投入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889,860.50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7,889,860.50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议和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1074号《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889,860.50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1074号《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1074号)、董事会和监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议案文件,对此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1、东方材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东方材料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对公司截至2017年10月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8]1074号”《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东方材料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是为了保证项目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长远发展规划;东方材料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东方材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海通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月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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