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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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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8-009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南法院)传票【(2018)粤0902民初483号】,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开庭时间:2018年4月19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茂名外联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官渡路1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火平,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茂名市官渡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曹光明,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848,000元以及利息1,236,442元(利息以本金4,848,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4年6月30日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24,000元。以上合计8,508,44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WLSH2014061101),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单价为8080元/吨、数量为3000吨的二甲苯,合同总金额为24,240,000元。合同约定交(提)货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前,交货地点为广西钦州中石油码头仓库,运输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须预付被告20%保证金,余款待被告交货后75天内付清,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合同另外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损失。2014年6月19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向被告支付20%的保证金,即4,848,000元。但交货期限(2014年6月30日)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3000吨二甲苯,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致电被告要求返还预付款4,848,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告公证邮寄送达关于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WLSH2014061101)的函,通知被告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并催促被告返还保证金4,848,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收到《律师函》后至今,尚未将保证金返还给原告。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被告逾期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向贵院起诉,诉讼请求如前,请求依法判决。

 4.追加第三人

 经东成公司申请,茂南法院同意追加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润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铭晟,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南海高地长源工业城】和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铭晟,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南路12号大院1号楼1504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上述两公司下达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0902民初483号】。

 三、东成公司与润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纠纷的背景及处理进展情况

 1.关于刑事报案的进展情况

 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进展情况。东成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以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向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下称:茂南分局)报案。2016年4月29日,茂南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东成公司随即向茂南分局提出复议申请,茂南分局于2016年6月1日作为《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东成公司又向茂名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2016年8月5日,东成公司收到茂名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茂公刑复核字【2016】7号)》,茂名市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原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原复议决定。

 该事项详见公司2016年8月10日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就茂名市润基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进展情况公告》。

 2.关于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9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及其另外两家关联公司重整申请,并摇珠选定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5年12月中旬,东成公司收到润基公司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东成公司在2016年3月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6年2月,东成公司依法向祥源公司管理人和润基公司管理人合并提出债权申报。祥源公司管理人和润基公司管理人已受理了东成公司的债权申报,东成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参加了2016年3月16日上午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及其另外两家关联公司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2016年5月底,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管理人向东成公司送达《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告知书》,因债务人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审核工作仍在进行中,未具备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延长债务人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三个月。

 2016年8月,润基公司和祥源公司管理人向东成公司送达《重整阶段性工作报告》(2016年3月17日-2016年8月6日),该报告表明债务人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但目前未适宜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须待:①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③涉诉案件作出生效判决;④管理人依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基础数据完成最后债权审核;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家企业是否合并重整作出审批后,由债务人补充、完善重整计划草案相关数据后,再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截止本报告公告日,重整案件尚无新进展。公司将继续认真做好该事件的跟踪处理工作,如有新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本事项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

 为真实反映公司2015 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对各类存货、应收款项等资产的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试。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规定,东成公司应收润基公司款项2415万元存在减值迹象,需要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过减值测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该项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概况如下:

 2015年6月,润基公司及其同一控制关联方等四家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2015年11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润基公司等关联公司的重整申请。2016年1月,润基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全部受限资产全部得到解除,开始在管理人监督的情况下展开正常经营。2016年3月,东成公司向债权人会议申报了债权。目前债务人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但目前未适宜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须待:①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③涉诉案件作出生效判决;④管理人依据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基础数据完成最后债权审核;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家企业是否合并重整作出审批后,由债务人补充、完善重整计划草案相关数据后,再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润基公司等关联公司作为重整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显示,润基公司等关联公司预计2016年度实现利润4000万元,2017年4500万元,2018年5000万元,以后年度持续5000万元的经营利润,并基于上述预测及润基公司等关联公司目前的债务规模,计划10年内还清全部债权人的债务。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在2015年度对应收润基公司的款项计提50%的减值准备,待润基公司重整计划确定后,根据具体可收回金额调整计提的减值准备。

 根据公司章程(2015年修订)第209条的规定,上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并于2015年度进行了会计处理。

 公司2017年3月20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在2016年度对应收润基公司的款项计提至80%的减值准备,2016年度计提减值准备724.5万元并进行了会计处理。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东成公司应收润基公司款项余额2415万元,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1932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吴国亮起诉林志明、东成公司、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建筑集团)案

 2017年10月19日,东成公司收到茂南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2017)粤0902民初3513号】,案由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1月,东成公司将乙醇胺装置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集团,林志明是建筑集团的项目经理,负责管理上述项目,吴国亮负责改扩建项目施工。原告组织施工完成后,原告与林志明于2015年10月19日就施工费进行了结算,确认林志明尚拖欠费用170,440元。原告吴国亮诉讼请求:判令林志明、东成公司、建筑集团连带支付工程款170,440元及利息损失。

 截止2014年10月8日,东成公司已按发包合同向建筑集团支付工程款240万元,因承包方尚未提交项目结算资料,故东成公司尚未与建筑集团进行项目最终结算。

 2018年2月6日东成公司已委派代理人参加庭审。截止本报告日,该案尚未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在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机构的研究判断中,公司将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将及时披露本案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粤0902民初483号】

 2.《民事起诉状》

 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粤0902民初483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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