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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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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重点初现端倪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实习记者 赵白执南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实习记者 赵白执南

 

 两会期间,关于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讨论颇多。而从监管层最新的表态来看,当前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在探索当中,资本充足情况、股权结构透明度等监管重点初现端倪。

 蓬勃发展中藏隐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指出,目前在我国实践中已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划分为四类。一是金融机构组成的金控公司,比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二是地方政府会发起成立的金控公司;三是由企业集团及一些大型国企向金融业进行渗透,投资银行、保险等形成的金控公司;四是由互联网公司发起的金控公司,比如蚂蚁金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在谈及集团战略目标时表示,“把光大集团打造成为世界一流、全球领先的大型金控集团。”

 民营系金控公司也在不断扩展版图,不少公司涉及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多个方面。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一些互联网巨头同样热衷于布局金融业务。比如,蚂蚁金服已在银行、第三方支付、基金、保险、小贷等多个领域取得积极进展。

 然而,金控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重重风险。在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看来,当前民营系的金控公司杠杆较高;对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管理比较欠缺;资金流动不规范,很可能带来流动性问题;另外风险隔离也不到位。

 “金控公司涉及了多种业态,结构复杂。”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当前金控公司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一是存在资本重复计算的风险;二是存在利益输送的隐患,即集团子公司之间交易与集团和外部公司之间的交易相比,应当只具有同等条件优先的权利,而不能优于市场;三是存在由于缺乏隔离机制,集团内部风险传染性较高。

 完善监管刻不容缓

 专家认为,由于立法缺失和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目前对于金控公司的监管有待完善,因此需加快步伐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

 连平表示,当前对于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的金控公司的监管基本到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监管框架,比如实行并表监管。当前的问题主要在于对实业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监管比较宽松。“不少地方投资公司下属的子公司,甚至获取了金融全牌照,有些投资公司的金融资产甚至超过了70%,几乎就是一家金融公司,但是监管并没有把它们当成金融公司来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白鹤祥指出,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欠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风险监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监管处于缺乏上位法依据的零敲碎打状态,尚未形成整体性的框架安排,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另一方面,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集团整体和交叉环节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空白,各个子公司的监管部门又往往“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其整体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把握和判断。

 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加强对综合经营的监管。董希淼认为,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上升较快的原因之一是,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分业监管体系并未完全适应,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

 监管重点初现端倪

 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加强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要立法先行。而从近期多位权威人士的表态看来,当前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在探索当中,且监管的重点已初现端倪。

 “要落实行为监管,要实质重于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比如强化整体的资本监管,建立并表的监管机制,防止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等短期行为。要严格股权管理,股权的架构和组织的架构要清晰,股东和受益人应该是比较透明的;要强化关联交易的管理,要在金融机构和控股公司之间,和其他的产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等。

 董希淼表示,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尽快出台相关监管办法,按照集团层面综合经营、控股公司管理股权、子公司分业经营的模式,设计并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框架,明确市场准入和资本充足等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减少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希淼进一步指出,具备能力的金融机构应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加快探索良性的金融创新,成为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的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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