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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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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德奥通航 公告编号:2018-02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翔宇”)的通知,获悉梧桐翔宇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

 2、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梧桐翔宇累计质押(非司法冻结)公司股份64,836,745 股,本次梧桐翔宇所持公司股票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是因为其中一笔质押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

 梧桐翔宇正积极和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妥善解决本次股份被冻结事宜。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暂无变更风险。

 3、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梧桐翔宇共持有本公司股份65,387,74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梧桐翔宇累计被司法冻结股份数为65,387,74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

 梧桐翔宇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提醒控股股东梧桐翔宇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德奥通航 公告编号:2018-02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贷款及资产质押概述

 2017年2月27日和2017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各银行、非银机构等主体申请授信额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2017年3月16日,公司与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捌号”)签署了《融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融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1),约定彼岸大道捌号以委托银行贷款方式向公司发放贷款。

 2018年3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经公司与彼岸大道捌号双方协商一致,对主合同中部分条款作出补充,拟签订《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拟以子公司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卡拉卡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做质押,该事项为非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议事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贷款人):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借款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了《融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其中甲方为实际贷款人,乙方为实际借款人,主合同约定甲方以委托银行贷款方式向乙方发放贷款,贷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主合同中部分条款作出补充,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新增担保措施

 甲方与乙方关联方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北京卡拉卡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壹亿元的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提供股权质押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本协议签署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关于主合同第七条内容的补充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主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中,增加第7.6条,具体约定如下:

 7.6乙方未能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委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的,甲方或甲方指定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委托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依法处置丙方已质押给甲方的北京卡拉卡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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