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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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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股票简称:利欧股份 股票代码:002131.SZ
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利欧路1号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于每年利欧股份年报公告后的2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公司章程》(2017年10月)中对税后利润分配政策有如下规定: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3、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12,413.47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2,261.99万元的38.48%,具体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3.70亿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6.75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环境对公司机械制造业务产生的影响

 全球经济现处于金融危机后的复苏期,但复苏步伐弱于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出现分化局面,美国经济表现出较强的韧性,欧元区和日本经济出现停滞不前的现象,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则进一步放缓。国内方面,在国家坚持改革创新和调整结构的政策引导下,经济总体运行平稳,但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新兴业务形态对传统业务冲击等均对公司机械制造业务的增长带来新的挑战。如果宏观经济复苏放缓甚至陷入停滞状态,或公司应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措施不当,公司机械制造业务的发展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数字营销业务整合风险

 公司于2014年进入互联网行业,近三年来陆续收购了6家互联网行业的公司。互联网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公司进入时间尚短,管理层在互联网业务领域的管理经验尚待加强。为发挥资产及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新收购资产的相关业务需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因此公司在互联网企业经营管理、组织设置、团队磨合、内部控制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拟不超过219,754.75万元,将用于数字营销云平台建设项目、大数据加工和应用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广告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收购上海漫酷15%的股权及支付前期尾款项目和泵(电机)智能制造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虽然公司在项目选择时已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及可行性论证评估,项目均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未来业务的市场需求增长低于预期,或业务市场推广进展与公司预测产生偏差,有可能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四)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并导致投资者回售时承兑能力不足。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因修正转股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4、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将因此降低,从而导致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蒙受损失。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产生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3.70亿元,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6.75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7、流动性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且依赖于主管部门的审核,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次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能够随时且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因此,投资人在购买本次可转债后,可能面临由于债券不能及时上市交易而无法出售,或由于债券上市交易后交易不活跃而不能以某一价格足额出售的流动性风险。

 五、2017年年报披露提示

 本公司2017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根据2017年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344.29万元。根据2017年业绩快报和目前情况所做的业绩预计,本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后,2015、2016、2017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不另做调整。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eo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5,589,458,472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利欧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荣

 经营范围:泵、园林机械、清洁机械设备、电机、汽油机、阀门、模具、五金工具、电气控制柜、成套供水设备、农业机械、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电器零部件及相关配件的生产、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营销策划,进出口经营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票简称:利欧股份

 股票代码:002131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于2017年3月3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4月21日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取消了募投项目中的“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了《关于核准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5号),核准利欧股份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197,547,5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转债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754.75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2.7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9%(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219,754.75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3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3932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5,587,863,872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1,971,48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818%。由于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9,754.75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8、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债券评级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

 (四)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券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的关联方。

 (5)除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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