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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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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89号】文核准。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林祥、沈宝珠夫妇、控股股东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长城股份,因此给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顾林荣、通过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沈宝珠、通过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沈宝荣承诺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长城股份,因此给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长城股份及长城股份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本公司股东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陆永明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永兴达实业有限公司、周志江、许红、郑杰英承诺:

 如果发行人在2017年6月7日之前(包括2017年6月7日当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则自2016年6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长城股份在2017年6月7日之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则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5、直接以及通过湖州智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林祥、徐永华、顾林荣、吴元炳、金利明、俞权娜、范先华、俞建利承诺:

 (1)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且该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之后,再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实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六)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两个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本公司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六、关于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林祥、沈宝珠夫妇、控股股东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若公司股价不低于发行价,累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25%(不含)。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若违反其所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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