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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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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8-009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昊华0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

 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发行的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昊华01;代码122365。

 3、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69号文”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

 10、起息日:2015年3月26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6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6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跟踪评级结果:2017年6月20日,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4昊华01”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4昊华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昊华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4 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耿养谋

 联系人:赫春江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1

 网址:www.bjhhny.com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张丹蕊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48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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