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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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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2月13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90号),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现公告如下:

 问题1: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等进一步说明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回复:

 1、我国生猪养殖行业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1)行业容量巨大。

 我国2017年生猪出栏6.89亿头,占世界总量的一半以上,行业容量超过一万亿元。全年猪肉产量5,340万吨,占全部肉类产量的63%,是中国城乡居民主要的肉类消费品种。

 (2)行业走向规模化,但生产集中度仍很低。

 目前我国生猪养殖行业以中小规模养殖户为生产主体,近几年呈现出中大规模生产户占比提高的趋势。

 2015年按年出栏规模分类的养殖场数量及出栏数量情况如下:

 ■

 (数据来源:2015年度中国畜牧业统计年鉴)

 牧原股份2017年销售生猪723.74万头,占全国总出栏量的1.05%;2016年销售生猪311.39万头,占比为0.45%。

 (3)行业整体生产效率仍有待提升。

 以每头母猪每年提供断奶仔猪数量这一指标为例,我国目前全行业平均水平为15头左右,国内高水平规模养猪企业可以达到20-22头,而欧美畜牧业发达的国家可以达到25-28头。

 2、公司发展阶段

 牧原股份“一体化”的生产模式,从原料采购、饲料加工、种猪选育到养猪生产,所有环节可知、可控、可追溯,在食品安全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

 牧原股份一直秉承“种养循环”的理念,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环保工艺路线,既符合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的标准,又实现了猪粪、沼液还田,真正做到了“变废为宝”。

 中国的养猪业正在从传统的低水平、散养为主的模式,转轨到集约化、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生产方式上来,并且近几年呈现加速转变的趋势,规模化养猪还将有持续数年的高成长期,这将给公司带来快速发展的机遇。

 2014年公司IPO以来,借助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合理使用融资工具,实现了快速的发展。2013年公司生猪出栏130.68万头,经过上市后这几年的积累与快速发展,2017年出栏量达到723.74万头。根据公司初步预计,2018年预计生猪出栏量将达到1,100万头至1,300万头。

 2014年公司IPO以来,公司净资产规模也由2014年末的19.48亿元,增长至2017年末的127.37亿元,增长了6.54倍。

 综上,可见行业的发展趋势为公司带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公司也实现了快速的成长。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成长,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以便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相匹配。

 3、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18)第1400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7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65,529,363.9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342,633,655.69元,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8,714,265.65元,扣除上年已向股东分配利润800,498,248.79元,2017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868,950,505.24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87,142,656.52元,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38,714,265.65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扣除上年已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母公司2017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179,887,231.87元。

 截止 2017年12 月 31 日,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3,864,899,589.92元。

 综上所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和业绩成长性匹配,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各相关方利益的情形。

 问题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筹划过程、参与筹划人以及你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回复:

 筹划过程:2018年1月26日,根据公司2017年度经营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秦英林先生提出了本次年度分红的初步方案,并与曹治年、秦军等人进行了讨论;2018年1月27日,经讨论形成了董事会议案,发送至全体董事、监事、高管;2018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讨论并审议了该方案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方案。

 2018年2月10日在证监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公司在披露《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问题3:请根据《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公告格式》的要求补充披露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若是,请披露拟减持数量及方式等内容;若否,请明确披露不存在减持计划。

 回复:

 经问询,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8年2 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37号)。

 问题4: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推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前三个月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以及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你公司是否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情形。

 回复:

 公司在披露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前三个月内公司共接待了2次投资者调研,详细情况如下表:

 ■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公司不存在向特定投资者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情形。

 问题5:请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7.18条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分配方案公告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回复:

 公司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7.18 条的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问题6: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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