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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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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2
债券代码:122285 债券简称:13杉杉债
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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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7日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发行的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杉杉债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285

 4、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7.5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03号文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 年,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50%

 9、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

 10、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 至100 基点(含本数),其中1 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 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9 年3 月7 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7 年3 月7 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9 年3 月7 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每次付息日的前1 交易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前6 个工作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的债券利息或本金。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3、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 年3 月7 日。

 14、付息日:付息日为2015 年至2019 年每年的3 月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5、兑付日:兑付日为2019 年3 月7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6、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3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50%。本次付息每手“13杉杉债”(12228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6日

 2、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8年3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杉杉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次付息每手“13杉杉债”(12228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3杉杉债”(122285)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3杉杉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杉杉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巍

 联系人:陈莹

 联系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A1区3楼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联系人:朱海文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10 层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873521

 邮政编码:200120

 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注册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16 号华创大厦

 联系人:黄夙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503-507

 联系电话:010-66239110

 传真:010-66231979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诗野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

 “13杉杉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二〇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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