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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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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025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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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辑违字[2018]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情况

 公司于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冷凝器、蒸发器共计1662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18991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7%,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463,149,989.25元。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18999990,对应出口退税率15%。

 经核,上述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463,149,989.25元。其中,冷凝器涉及报关单656票、蒸发器涉及报关单1526票。

 海关认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对公司于2012年8月11日至2014年7月2日期间1417次出口蒸发器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公司于2012年7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109次出口蒸发器、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期间656次出口冷凝器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综上,拟对公司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4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5年底完成制冷业务的剥离,将制冷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出售给了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发集团”),常发集团已于2018年2月24日代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140万元罚金。

 鉴于公司制冷业务已于2015年底剥离出去、公司现无出口业务,此次海关行政处罚对公司现有业务没有影响。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进出口申报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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